【Lai傳媒、記者爆料網/周庭慶/台中報導】彰化縣議會議長謝典霖因今年在縣議會宴請地方人士,彰化地檢署認涉貪污等罪,且謝典霖及父親謝新隆遭羈押禁見,兩人不服彰化地方法院裁定,向台中高分院提出抗告,台中高分院今(24)日裁定抗告駁回,且不得再抗告。

涉貪污等罪遭羈押禁見的彰化縣議會議長謝典霖及父親謝新隆,向台中高分院提抗告遭駁回。翻攝畫面
台中高分院指出,本院合議庭審理後,認為原審以被告謝新隆、謝典霖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等罪,犯罪嫌疑重大,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,且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、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,若僅命具保、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,實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之順利進行,而有羈押並禁止接見及通信之必要,故裁定羈押禁見,並無違誤或不當。被告2人之抗告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彰化地檢署聲押理由指出,被告謝典霖等人係使用議會公款支付餐會費用對選民進行賄選,且有對價關係,具有貪瀆及違反選罷法之雙重不法;至於坊間單純選舉造勢場合提供之簡易餐飲,或參加活動致贈符合社交禮儀之禮品,若無對價關係,自不構成賄選。本案用於賄選之財物除高價食材料理外,尚提供洋酒,會後並致贈蛋黃酥,已非僅提供簡易餐飲之選舉造勢活動。本案除在場登記參選之候選人之外,參與之選民多達百人以上,依上述賄選財物總價值及在場參與人數計算後,對每位選民之賄選金額已逾千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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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經判決確定前,應推定為無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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